公司起名有什么规定?
一、公司起名规定概述
什么是公司名称?
公司起名即给企业取一个合适的名字、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内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二、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取名的规定
1、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而且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2、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法律允许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外国国家(地 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5、企业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登记后便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优先申请的原则来处理。
6、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企业对他人侵犯自己的名称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起名的要求.
企业取名不能使用下列内容及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以上内容均应适用于合伙企业,除此以外,合伙企业还不得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和“有限责任”的字样。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
四、1996年又发布了企业取名的规定要求
很多企业取名为求标新立异,用一些违法常规的,对大众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字,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帝国”、“福尔摩萨”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魔鬼城”等
3、带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
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等
7、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做字号的.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着重强调,对违法法律规定的名字以及怪名字、洋名字要坚决给予驳回。中国文字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汉字更是不少,取个积极的、健康的好名字应该不是问题。这样的名字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何乐而不为! 不管是给公司取名、店铺取名还是大的企业命名,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否则一旦有不健康或不雅的名字出现,就有损社会形象了。
五、有关公司起名的其它相关规定
1、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2、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经注册的的著名的商标名称。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